索引號 | 001008003010026/2020-90181 | ||
組配分類 | 政策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文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2-2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文政〔2020〕69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現將已批準的《土地征收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批準情況: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批準文號:浙土字(330328)A[2020]-0002《審批意見書》,審批同意文成縣2020年度計劃第二批次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與位置:文成縣城北垃圾中轉站及配套工程項目,土地用途為環衛用地,位置大峃鎮徐村(原下徐村)地段;文成縣大峃鎮城南村打石坦安置房項目,土地用途為居住用地,位置大峃鎮城南村打石坦地段。
三、被征地單位和征地面積:大峃鎮徐村(原下徐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面積為 0.0878公頃,其中旱地為0.0861公頃、農村道路0.0017公頃;大峃鎮城南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面積為 0.338公頃,其中旱地為0.0444公頃、林地0.0119公頃、建設用地0.2817公頃。
四、補償標準及安置方式:征收土地標準按照《關于重新公布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文政發〔2017〕160號)》、《關于調整文成縣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文政發〔2020〕15號)、《關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人地對應”的實施辦法》(文資規發〔2020〕1號)文件規定執行。被征地人員安置方式可實行貨幣補償或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五、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文成縣人民政府已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六、文成縣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七、行政復議、訴訟權告知:對浙土字(330328)A[2020]-0002《 審批意見書》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 60 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影響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為10個工作日。
文成縣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大、政協辦,縣人武部,縣法院、檢察院,
各群眾團體。
文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21日印發
文 成 縣 人 民 政 府
文成縣2020年度計劃第二批次建設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文政〔2020〕6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現將已批準的《土地征收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批準情況: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批準文號:浙土字(330328)A[2020]-0002《審批意見書》,審批同意文成縣2020年度計劃第二批次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與位置:文成縣城北垃圾中轉站及配套工程項目,土地用途為環衛用地,位置大峃鎮徐村(原下徐村)地段;文成縣大峃鎮城南村打石坦安置房項目,土地用途為居住用地,位置大峃鎮城南村打石坦地段。
三、被征地單位和征地面積:大峃鎮徐村(原下徐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面積為 0.0878公頃,其中旱地為0.0861公頃、農村道路0.0017公頃;大峃鎮城南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面積為 0.338公頃,其中旱地為0.0444公頃、林地0.0119公頃、建設用地0.2817公頃。
四、補償標準及安置方式:征收土地標準按照《關于重新公布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文政發〔2017〕160號)》、《關于調整文成縣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文政發〔2020〕15號)、《關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人地對應”的實施辦法》(文資規發〔2020〕1號)文件規定執行。被征地人員安置方式可實行貨幣補償或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五、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文成縣人民政府已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六、文成縣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七、行政復議、訴訟權告知:對浙土字(330328)A[2020]-0002《 審批意見書》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 60 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影響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為10個工作日。
特此公告
文成縣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